第六条

有效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经济和社会发展目标,制定科学技术发展纲要、规划,确定科学技术重大项目以及与科学技术密切相关的重大项目,保障科学技术进步与经济和社会的协调发展。

制定科学技术发展规划,进行重大决策,应当充分听取科学技术工作者的意见。

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