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应当有重点、有选择地组织开展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经费在研究开发经费总额中应占适当比例。

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