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条

有效

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科学技术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在开展科学技术合作与交流活动中,必须遵守国家科学技术保密制度,保护涉及国家安全和利益的科学技术机密。

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