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第七章 对外科技合作与交流第三十九条有效省外、境外组织和个人可以在省内依法独立建立或者与省内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合作建立科研院所、试验室、试验基地和其他研究开发机构。省外、境外投资者可以采取独资、合资、联办等方式在省内设立研究开发基金和风险投资公司及科学技术企业,并保护其合法权益。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