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第四章 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第二十三条有效省、省辖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会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组织开展对高新技术及相关无形资产的评估。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