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第五章 研究开发机构第二十四条有效省人民政府统筹规划全省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优化结构,形成布局合理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体系。各级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对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实行分级、分类管理,并根据其研究与开发的效益,择优给予支持。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