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第四章 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第二十二条有效经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批准建立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实行符合国际规范的管理制度。进入开发区的高新技术企业和研究开发机构享受国家和本省规定的优惠待遇。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