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第三章 科学技术与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九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促进和支持农村群众性科学技术组织的发展,加强对农民的技术培训,提高农业科学技术水平。农民技术人员经考核达到一定专业技术水平的,可以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评定相应的技术职称并发给技术资格证书。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