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第三章 科学技术与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八条有效农业科学技术研究机构和示范推广机构有权自主管理和使用试验基地和生产资料,进行新品种、新技术的研究开发、试验和推广。农业科学技术研究机构和科学技术工作者可以进行农业技术承包或集团技术承包。农业科学技术研究机构、高等院校可以与县、乡联合,建立技术经济服务体系,实行有偿服务或无偿服务。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