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第三章 科学技术与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七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农业技术推广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农业技术推广体系。县、乡(镇)建立农业技术推广服务机构,村设立农业技术服务组或者农民技术员。省辖市、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农业技术推广的需要,规划建设农业技术成果试验示范推广基地、良种繁育基地。发展农业科学技术示范乡、示范村、示范户。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