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视察办法第九条有效代表视察可以采取听汇报、开座谈会、走访、询问或现场查看等方式了解情况,听取各种反映和意见。代表集中视察时,可由市、县行政、审判、检察等机关和有关部门负责人汇报工作情况。到基层单位视察,除由单位负责人汇报情况外,要注意直接同群众联系。被视察单位要如实反映情况,并听取代表的意见、建议。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