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代表视察可以向被视察单位直接提出意见、建议,也可以向上级或有关部门反映情况和意见,但不直接处理问题。

代表视察中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凡是当地可以处理的,由市、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转有关部门研究处理;需要省有关部门处理的,交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公厅转有关部门研究处理。各承办部门应认真处理,并负责答复代表。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