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第二章 集体资产所有权第九条有效集体资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和个人侵占、哄抢、私分、破坏、平调或者非法查封、扣押、冻结、没收。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