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集体资产包括:

(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土地、森林、草原、荒地、山岭、水面、滩涂等自然资源;

(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投资形成的建筑物、构筑物、机械、设备、交通工具、教育文化卫生体育设施、产畜、役畜、林木和农田水利设施等;

(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积累资金和债权;

(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投资兴办的企业资产;

(五)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股份合作企业、联营企业和中外合资、合作企业中按照协议占有的资产份额;

(六)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出资兼并的企业资产;

(七)国家及有关单位和个人无偿资助农村集体经济的资产;

(八)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出资购买的股票、债券等有价证券;

(九)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拥有的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等无形资产;

(十)依法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其他资产。

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