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农村经济经营管理部门,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各级人民政府的农业、林业、水利、农机、水产、乡镇企业、土地等部门依法对集体资产管理工作进行行业指导和监督。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