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八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九条规定,侵占集体资产的,应当返还;不能返还的,应当折价赔偿。损坏集体资产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致使受害人遭受其他重大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