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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内法规法规部门文件关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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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第三章 集体资产经营

第二十七条

有效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机构及其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离任、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年终收益分配,应当由乡(镇)农村经济经营管理机构对集体资产进行审计。

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

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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