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第三章 集体资产经营第二十七条有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机构及其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离任、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年终收益分配,应当由乡(镇)农村经济经营管理机构对集体资产进行审计。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