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第三章 集体资产经营第二十六条有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要建立集体资产报告制度,按规定填报统计报表,定期向农村经济经营管理机构报告,并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公布。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