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第三章 集体资产经营第二十五条有效集体资金在不改变资金所有权的前提下,按照自愿、平等、互利、有偿的原则,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可以以入股的形式,参加乡(镇)农村合作基金组织。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