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第三章 集体资产经营第二十条有效下列事项必须经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者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年度财务预算、决算;(二)集体资产经营方式的确定和重大变更;(三)重大的投资活动;(四)年度收益分配方案;(五)主要资产处理和其他重大事项。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