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二条有效本条例所称农村集体资产是指乡(镇)、村(社)农民建立在生产资料集体所有基础上的独立核算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资产。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