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集体资产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实施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关于集体资产管理的决定;

(二)依法制定、执行集体资产管理制度,保障集体资产保值增值;

(三)检查所属经营单位集体资产的管理和使用;

(四)按照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合资企业、合作企业的章程派员参加管理工作;

(五)负责集体资产的日常管理工作。

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