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第三章 集体资产经营第十八条有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集体资产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一)组织实施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关于集体资产管理的决定;(二)依法制定、执行集体资产管理制度,保障集体资产保值增值;(三)检查所属经营单位集体资产的管理和使用;(四)按照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合资企业、合作企业的章程派员参加管理工作;(五)负责集体资产的日常管理工作。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