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第三章 集体资产经营第十七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农村经济经营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集体资产管理工作的具体指导和监督,其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和自治区有关集体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二)负责监督、检查、指导集体资产的管理和使用;(三)负责对集体资产的审计;(四)指导、监督集体资产的评估工作;(五)负责对集体资产所有权和使用权的变更进行监督。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