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第三章 集体资产经营第十六条有效通过有偿转让或者实行租赁、股份合作、联营及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等经营方式发生集体资产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变更时,必须由取得评估资格的机构进行资产评估,评估结果要按权属关系经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确认。集体资产评估的结果,应当报县(市)农村经济经营管理机构备案。集体资产管理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