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第三章 集体资产经营第十五条有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荒山、荒地、荒水、荒滩的使用权,依法可以采取招标承包、租赁等方式进行开发利用,所取得的资金,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用于扩大再生产。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