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第三章 集体资产经营第十四条有效集体资产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集体资产的经营者,享有合同规定的经营权和收益权,有管理、保护和按照合同规定的用途合理利用集体资产的权利和义务。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