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边朝鲜族自治州朝鲜族文化工作条例/第六章 人才培养第三十四条有效自治州自治机关每年在民族事业发展资金中,划出一定比例用于朝鲜族文化工作者和专业艺术人才的培养。地方法规 ·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