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边朝鲜族自治州朝鲜族文化工作条例/第六章 人才培养第三十三条有效自治州自治机关提倡文化艺术团体或者个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开办不同形式和规模的业余文学艺术学校或者学习班,并规范艺术考级活动。地方法规 ·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