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建筑废弃物管理条例/第六章 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管理第四十七条已修改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生产、销售、使用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产品的优惠政策。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扶持和发展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项目,鼓励企业利用建筑废弃物生产建筑材料和进行再生利用。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