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建筑废弃物管理条例/第五章 建筑废弃物消纳管理第四十六条已修改禁止在道路、桥梁、公共场地、公共绿地、供排水设施、水域、农田水利设施以及其他非指定场地倾倒建筑废弃物。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