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建筑废弃物管理条例/第六章 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管理第四十八条已修改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项目列入科技发展规划和高新技术产业发展规划,优先安排建设用地,并安排财政性资金予以支持。利用财政性资金引进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重大技术、装备的,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发展改革、经贸、财政等部门制定消化、吸收和推广方案,并组织落实。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