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已修改

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建筑废弃物消纳场的建设纳入城乡总体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和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等规划,并组织实施。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建筑废弃物管理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