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已修改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建筑废弃物的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本条例。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废弃物的管理工作。
市、区建筑废弃物管理机构在同级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的领导下,按照规定的权限具体负责建筑废弃物排放、收集、运输、消纳、综合利用等活动的管理工作。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指导、监督、检查本辖区内居民住宅装饰装修废弃物处置活动。
国土房管、环境保护、城乡建设、城乡规划、质量技术监督、公安、交通、海事、港口、水务、林业园林等行政管理部门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实施本条例。
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