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建筑废弃物管理条例/第三章 建筑废弃物排放管理第二十五条已修改因重大庆典、大型群众性活动等管理需要,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市人民政府的决定,可以规定限制排放建筑废弃物的时间和区域。限制排放的时间应当从《广州市建筑废弃物处置证》有效期中扣除,排放人应当在《广州市建筑废弃物处置证》有效期届满十日前,向原发证机构申请顺延。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