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建筑废弃物管理条例/第三章 建筑废弃物排放管理第二十四条已修改排放建筑废弃物的,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雇请具有《广州市建筑废弃物处置证》的运输单位;(二)使用的运输车辆具有《广州市建筑废弃物运输车辆标识》;(三)确保运输车辆装载后符合密闭要求、冲洗干净、符合核定的载质量标准,保持工地出入口清洁。禁止车厢未密闭、未冲洗干净或者不符合核定的载质量标准的车辆驶离工地。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