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建筑废弃物管理条例/第三章 建筑废弃物排放管理第十八条已修改建设工程施工单位应当对建筑废弃物进行分类。建筑废弃物分为余泥、余渣、泥浆、其他废弃物四类。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