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已修改

因抢险、救灾等进行紧急施工排放建筑废弃物的,应当在险情、灾情消除后二十四小时内书面报告建筑废弃物管理机构,并补办建筑废弃物处置许可手续。

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