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建筑废弃物管理条例/第三章 建筑废弃物排放管理第十九条已修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生活垃圾、危险废物与建筑废弃物混合排放。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