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建筑废弃物管理条例/第二章 建筑废弃物处置许可第十六条已修改禁止伪造、涂改、买卖、出租、出借、转让《广州市建筑废弃物处置证》和《广州市建筑废弃物运输车辆标识》。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