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土地管理条例/第五章 建设用地管理第四十四条已修改征用土地审批权限:(一)征用基本农田保护区以外耕地三十五公顷以下,其他土地七十公顷以下的,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并报国务院备案。(二)征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耕地的,征用基本农田保护区以外耕地超过三十五公顷、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报国务院批准。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1年1月1日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