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三条

已修改

国务院批准的建设项目占用土地,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的道路、管线工程和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占用土地,银川市城市建设用地区范围内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报国务院批准。

前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

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