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土地管理条例/第四章 耕地保护第三十条已修改县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占用耕地情况及生态保护情况,编制耕地开垦计划和退耕还林、还草计划,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县以上人民政府统一组织实施。新开垦的耕地,由组织开垦的人民政府的同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自治区制定的耕地质量标准进行验收。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1年1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