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0

Amended

县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占用耕地情况及生态保护情况,编制耕地开垦计划和退耕还林、还草计划,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县以上人民政府统一组织实施。

新开垦的耕地,由组织开垦的人民政府的同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自治区制定的耕地质量标准进行验收。

Local Regulations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