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土地管理条例/第三章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第十七条已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一经批准必须执行;但是,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原批准机关批准可以修改:(一)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必须修改的;(二)经国务院和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用地需要改变的;(三)上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依法修改后需要对下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作出相应修改的;(四)由于不可抗力等因素需要改变的。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1年1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