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已修改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实行建设用地总量控制。

国家、自治区重点建设项目和农垦系统使用土地,实行年度用地计划指标单列,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安排。

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一经批准下达必须执行。没有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或者超过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的,不得批准新增建设用地。

节约的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经上一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可以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

没有完成耕地开垦、整理计划指标的,核减下一年度的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

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