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土地管理条例/第三章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第十四条已修改县级、乡(镇)和国有农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划定基本农田保护区、土地开垦区、建设用地区和禁止开垦区等土地利用区,确定土地利用区范围、面积,制定分区管制规则,明确土地用途和使用条件。其中,乡(镇)和国有农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根据土地使用条件,确定每一块土地的用途。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1年1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