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土地管理条例/第三章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第十三条已修改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应当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中的建设用地规模不得超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在城市规划区内、村庄和集镇规划区内,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应当符合城市、村庄和集镇规划。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1年1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