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建筑条例第三十八条已废止含有国家、集体资产投资成份以及利用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台湾地区或者国外组织赠款、贷款建设的下列建设工程,必须通过招标投标方式委托建设监理单位进行监理:(一)建设规模在3000平方米以上的;(二)工业、交通、能源、市政、公用等基础设施投资在3000万元以上的;(三)住宅小区。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