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已废止

建设工程实行质量和安全监督管理制度。

建筑活动的各方当事人,应当坚持质量、安全和效益相统一的原则,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