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建筑条例第三条已废止建设工程实行质量和安全监督管理制度。建筑活动的各方当事人,应当坚持质量、安全和效益相统一的原则,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