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建筑条例第二条已废止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活动及对建筑活动实施监督管理的,应当遵守本条例。本条例所称的建筑活动,是指土木建筑工程、建筑装修装饰工程和建筑业范围内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以下统称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拆卸及工程中介服务。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